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强制变更法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强制变更法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有合同纠纷可以换法人吗?
公司有合同纠纷,他才可以换法人,换法人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对外的承担责任。以公司为主体对外签订的合同不论法人是否换与不换,都会承担责任的。但是想通过换法人逃避责任是不太可能的。在强制执行的阶段,可以将法人限制高消费。
原公司法人被限高,法人变更,限高会取消吗?
原公司法人被限高,法人变更以后,限高会取消吗?当然不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再对单位进行限制高消费时一般会同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一般以决定限高时的工商登记为准。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决定限高以后,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并且进行了变更登记,法院一般也不会变更,而是仍然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准继续限高。
为什么不变更限高对象呢?在实践中,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其实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完全有企业自主决定。如果在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就要变更限高对象,那么限制高消费将会失去应有的作用。任何一个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只要更换一个不怕限高的岁数大的老年人,那么法院的限高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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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会的,如果已经限高了,即使变更了,也不会取消。
此外,还有一种,在诉讼中看要判决了,就把法定代表人变更了,之前作为申请人,我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变更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理由就是下面这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以前是不行的。但现在最高法院出了新规定。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所以现在应该可以了。
这个问题提到了目前的执行痛点上,也是现在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先说明一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限高),限高后,法定代表人的生活会受到一定影响,比如不能坐飞机、不能做高铁。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肯定是公司的高管,其行为一般可视为公司的行为,所以法定代表人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的经营。
因此,当公司对外欠款且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对法定代表人实施限高,能促使公司尽快偿还欠款,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欠款,却能将法定代表人限高的法理。
从这个角度出发,既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前法人),就应当对新法定代表人实施限高,因为这样才能督促公司尽快还款,而被换下来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失去督促公司的能力了,没有必要再对其实施限高。
但实践中,目前只有广东地区,可能会取消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其他地方,仍然很难。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我国目前社会的诚信度总体而言并不是很高,如果整体上放开了,实践中可能出现大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逃避限高的现象。事实上,即使是目前没有放开,很多老板也让员工甚至花钱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背后的原因,就是怕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因公司欠款受到牵连。
更何况,在我国老百姓的观念中,公司欠款还不出,难道和法定代表人没关系吗?换了个马甲就想逃脱责任?这也不符合我们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
适合国情的法律,才是好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强制变更法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强制变更法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