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寺院法人变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寺院法人变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寺庙更换主持和寺庙产权有关系吗?
不一定,要看寺庙产权原本的性质,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当然个人所有的那无论换谁主持都一样,谁的名谁说了算,集体所有的比较麻烦,就跟咱们国家常说人民当家做主一样,其实哪个人民都做不了主,集体所有的法人说了算,而国家所有的,那谁当住持对于产权都无法说了算。
寺庙的法人代表由什么人担任?
寺院民主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须由住持担任,由班首、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正信正行、作风民主、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
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寺院,法定代表人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福建寺庙会计挪用80万出逃,庭审时辩称“问过了菩萨,可以拿”,这事你怎么看?
福建沙县的邓某在某庙内担任会计,后寺庙负责人发现挪用寺庙公款:邓某因为厂房及民间借贷,利用其担任寺庙会计的便利,将81万3千元挪归个人使用,后于2011年7月18日偿还1万2千元,剩余80万1千元仍未归还。
据悉,寺庙的现金支票、法人代表私章以及单位公章都由邓某保管,近日,这一案件在沙县法院公审,邓某称自己借了民间高利贷,被其逼得没有办法,才挪用了寺庙公款,并不知道这样做会犯法。法官当庭宣判,邓某因挪用资金做,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邓某自辩时表示:用这钱的时候他有卜卦,问过菩萨,菩萨说可以拿去用,用完之后再还上!网友笑成:菩萨人在庙中坐,锅从天上来。
当金钱侵蚀了修悟的清静之地,当利益冲袭着信仰,一切稀奇古怪的言行,乱七八糟的怪象,便变得言之凿凿顺利成章了。有信仰可以,但是不要昧着良心说话。被告声称不知道拿了这80万不知道会犯法,还称拿钱的时候经过菩萨的同意,可以说是可笑之极,谎话连篇。
80万不是小数目,拿钱的时候为了让自己的良心过得去,卜卦问菩萨,庭审的时候为了脱罪,瞎说胡话自辩。真不知是真傻还是装傻。
还有不得不吐槽一下这个寺庙的财务管理实在太随意了。财务本应该有会计和出纳两人管理。如果寺庙的财务管理妥当,便不会让邓某如此轻易地挪用公款了。希望以后吸取教训。寺庙在财务管理上要改进一下,邓某也能好好反思,改过自新。(闽南网编辑 吴德月)
这个会计明显已经到了人佛合一的境界,我个人建议送他去见菩萨更为妥当。
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某为偿还利滚利的高额民间借贷,便利用其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的便利,多次通过填写其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其保管的沙县水南玉皇阁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将沙县水南玉皇阁存在沙县信用社账户内的八十余万元挪归个人使用。
庭审中邓某“雷语”连连:“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出来用,等我有钱了我就还进去。”邓某在法庭上陈述:“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
个人的看法很简单:
- 第一、邓某既然声称菩萨说允许他拿钱,那我个人建议,法庭应该给邓某一个自证清白的机会,让他请菩萨来给他作证。
- 第二、既然邓某都能够和菩萨沟通,可见其佛性已经达到了无我的境界,我个人建议送他去见菩萨,比较稳妥,成就邓某的佛性之路。
- 第三、对于该案中邓某能够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也代表该寺庙中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 第四、邓某到案后也只是归还了1.2万元,其与款项我认为应当予以追回,本身其款项系还给高利贷公司,高利贷公司向其收取的款项属于违法违规的收入,应当予以追缴。
另外看看法院的判罚: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沙县水南玉皇阁的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
- 一、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沙县水南玉皇阁。
为何本案定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而且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故而本案中考虑到邓某其声称挪用之后待其存够钱在返还来看,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而本案定罪为挪用资金罪。
后言:想问一下,寺庙还缺人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寺院法人变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寺院法人变更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