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人代表风险,私募基金法人代表风险有多大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私募基金法人代表风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私募基金法人代表风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有风险吗?

这个肯定有风险呀,至少有亏钱的风险。

私募基金法人代表风险,私募基金法人代表风险有多大

首先得分清公司是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因为这两种是完全不一样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设立的企业,这些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的,只要合伙人同意就行,最重要的一点是,普通合伙人是对这个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你是中途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进入公司,你对公司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风险是很大的,企业其他人做了一些事致使企业亏损,你也会遭到债主的追讨的。再看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是由若干个普通合伙人和有效合伙人组成的企业,人数不能超过50人,但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同样,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就必须为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只需要在自己出资的范围内进行承担责任,例如公司总出资额是100万,你的出资是10万,今年公司炒股亏了200万,被破产了,你原来的10万是收不回来了,而且你还要多出10万来进行弥补亏损,这样你就可以没事了。但是如果你是普通合伙人,亏的100万你都得负责,债主能随时要求你还钱,直至还完才算完事。

这个是合伙企业最大的风险了,要千万注意,私募公司风险还是很大的,每年股市不好都有许多私募公司倒闭,还是尽量少投资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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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合伙为形式开展业务的私募基金的乱象最为典型,因其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始终不休。而由于监管不足或行业数据缺失,截至目前,尚无权威数据能够完全呈现当下有限合伙基金的规模及增速。目前部分有限合伙基金或存在虚假推介、关联方融资、监管套利、违规私售、信用风险频发、备案缺失乃至利益输送等多种瑕疵。个别乱象自然无法代表行业整体,有限合伙基金作为一种市场化的投融资工具,其存在既有极大的合理性,也具备集合投资、合理避税、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等多种优势,但其现阶段存在的部分瑕疵,或许也将成为该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部分有限合伙基金中,存在关联方融资,甚至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自融资”现象。如果基金管理人和融资方都是一起的,很难保证基金尽职调查、担保措施的独立性和充分性。所以选一个项目入伙时,要看这个基金和融资方是否存在关联。 事实上,在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的华融普银的控股公司——中房能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房能科基金)所发行的“中房能科亦庄并购基金”项目就涉嫌存在此类情况。在该项目的运作中,融资方“北京鼎嘉瑞诚科贸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为“北京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方正地产)”,而方正地产的控股股东则是一家名为“华夏百姓人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夏百姓人家)”的企业。华夏百姓人家的股东恰好为华融普银的一家全资资管子公司和与其关联的华融银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融银安)所持有,而基金发行管理人中房能科基金则是华融普银的股东。与此同时,该基金的“还款来源”之一为“中房物产集团(下称中房物产)协定以14亿元人民币溢价收购”,事实上,中房物产与中房能科基金亦属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控股。换言之,该基金的管理方、融资方、回购方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法人及资产的“内部腾挪”,而中房能科基金发行“亦庄并购基金项目”为其旗下子公司融资的意图已非常明显。而在华融银安此前发行的另一只“新发地菜牙项目”中,类似关联关系亦曾存在。LP(有限合伙人)们本以为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后,就可以安安稳稳的坐享其成,等着分利润,可他们不知道《合伙协议》中GP(普通合伙人)、LP未按时出资的违约责任、收益分配原则、共同投资(跟投)、关联方回避等关键条款是否被约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私募基金法人代表风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私募基金法人代表风险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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