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与法人代表,劳动争议与法人代表的关系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动争议与法人代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劳动争议与法人代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劳动仲裁的话,对法人代表有什么影响?

劳动仲裁对法人代表的影响是,法人公司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对法人公司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公司用人单位不能针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与法人代表,劳动争议与法人代表的关系

劳动仲裁代表需要都要出庭吗?

一些劳动者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对于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的处理并不清楚,其实劳动仲裁并不一定需要去法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因为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居中的公断与裁决。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只有不服劳动仲裁的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在劳动仲裁阶段解决的话,劳动仲裁只需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可,当一方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劳动争议才需要到法庭解决。

仲裁委会按缺席审理。如果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而没有人代表公司出庭的话劳动争议仲裁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出庭。如果公司作为申请人,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出庭的话,可以委托律师,但需要向仲裁委提供授权委托书。

怎样把公司法人纳入失信人?

可以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复杂,简单的说需要走法律程序。

首先需要经过诉讼,公司作为被告,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如果仍然没有履行义务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机构认为有必要将该公司法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则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人或限制其高消费。

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时,很多法院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争议与法人代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动争议与法人代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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