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商变更法人代表,安阳工商变更法人代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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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大火案,法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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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因为失火已经造成事故已造成38人死亡,2人轻微伤送医救治,89人成功逃生,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基本没有问题,因此,这起事故涉及到的单位领导和主要责任者,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什么问题。

安阳火灾

安阳火灾

当然了,后续有关部门会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意见,确定这次火灾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方。据媒体报道,据初步掌握的情况,事故原因系一楼仓库内电焊作业时,有棉絮飘过并着火,引燃了车间内堆放的大量布料,浓烟导致二楼部分工人窒息,来不及逃生后遇难。很显然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是有问题的。

安阳大火案,法人代表及股东要是让他来赔偿损失,显然是赔不起的,唯一的出路就是绳之以法,否则,不足队平民愤,这种过失犯罪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象这种事,国营单位以前是由国家单位赔偿,现在这种企业给保险公司交保险了没有?如果交了保险还好点,没交保险赔起来也难。这样的事我见过好几次。只能说是一場灾难。

安阳大火死了38个人,这是重大火灾事故,企业主负有重大责任,具体情况还要等待事故调查组最后的结论,现在还无法确定具体责任。看了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这起火灾完全是可能避免的。我国对于消防安全的管理有很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再说这个企业火灾的原因很简单,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是简单到人人都轻易可以做到。对于易燃区域的动火也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至少这家企业根本就没有落实易燃区域动火的安全措施。采取的安全措施也很简单:一、施工作业单位填写易燃区域动火许可申单或证,内容包括做业内容,使用的工具,有可能作业时对周边产生的影响和伤害,采取的安全措施,放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督人。二、安全主管部门审批,易燃区域动火必须安全主管部门对口安全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只有安全措施到位,施工单位安全员,主管部门对口安全员在现场才能动火。如果做到了这几点,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都没有。只愿以后相关企业严重执行防火制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06条作了规定。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公私财物,也包括人身。如在公共场所过失将汽油泼洒他人或者自己身上并导致燃烧危害公共安全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等。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作业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可能构成渎职犯罪或者责任事故犯罪,但不构成本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3)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由失火行为造成的,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其承担失火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的,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既可能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对失火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失火行为的心理态度。比如,有的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如在林区内吸烟等,但其对吸烟引起山林火灾的危害后果是既不希望发生,也不会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其承担失火罪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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