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庙宇法人代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庙宇法人代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寺院法人谁都可以做吗?
不是谁都可以做的,因为寺院不是经济实体所以没有法人,只可以说是寺院负责人。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符合法人条件的需要去相关政府部门登记,然后经本寺院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才能担任寺院负责人。
他律法人是什么?
他律法人是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其组织体制、职权、义务和活动规则的法人。他律法人通常是由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或组织来设立和管理的,其行为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和监督。他律法人的设立和运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古代存留的寺庙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和尚道士能入住?
古代存留的寺院,又分为几种,一种是成为历史遗迹,不能住人了,另一种是较好保留下来经过不断修缮后又可以住人的,这样的寺庙又分为几种,一种因历史原因,现在由文化部门管理使用,另一种就是和尚道士入住管理。
根据2017年6月14日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51条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寺庙的所有权归宗教团体。为什么和尚道士能入住?那也是物得其所,人尽其用,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宗教传承等作用了。
道士家的事情,老衲不大了解,以和尚家为例,寺庙分为两种,十方常住和子孙庙。子孙庙一般是地方上的小庙,可以收徒弟而不能传戒,寺庙的财产是师父传徒弟,徒弟传徒孙,子子孙孙无穷尽矣,一般不接受外人入住。有名望的大寺庙一般都是十方常住,又叫十方丛林,可以传戒而不收徒弟,庙里一切财产归本教所有弟子公有,所有受戒僧人都可以凭度牒前来挂单,免费吃喝住用,参与佛事。我们现在所说的“单位”就是这么来的,单就是指的单位,十方丛林的客堂那里有个名单,显示了本寺可以接待多少位游方僧人,有僧人来入住,要把自己的衣钵挂在名单之下,占有一个单位,如果本寺接待名额满了,客堂门口就挂一个“止单”的牌子,表示不再接待新来的僧人。
僧人挂单,先要礼拜韦陀菩萨、弥勒菩萨和大雄宝殿,然后来到客堂这里商量挂单的事宜,要是门口挂个“止单”牌子,您就另谋他处吧。
僧人挂单,一般最多可以住三天,到时候必须离开本寺或者去其他寺庙,称之为“起单”;如果犯了戒律被本寺赶走,称之为“迁单”;如果有僧人想留在本寺,寺里一般不会拒绝,但是会安排一段时间的考核,认为你的确持戒精严,有一定的修为,就会允许你常住,成为本寺的一员,称之为“安单”。十方丛林里的出家人都是这样“安单”过来的,对于一些有名望的高僧大德,寺里其他人巴不得他能够来本寺“挂单”,最好常住不走。十方丛林的方丈、主持等教职,不可以自己传位,必须由大众推举或者别处延请。另外,十方丛林只传戒,不收徒,“禅众聚处,尊卑不分”,有教职的称教职,没有教职的称师兄。
如果你在庙里看到有这样造型的“云板”,这个庙就一定是十方丛林了,即使你不是出家人,中午饿了,自己拿个饭盒到他们饭堂要点东西吃,他们也不会拒绝的。
国内有名气的大庙基本上都是十方丛林,这也是佛教寺院的基本形式,所以寺庙的房产、地产等一切财物都是属于全体僧人的,在古时候,如果一座庙因为某种原因已经断了香火很久没有人了,云游的僧人就可以自动进驻使用,甚至可以这次常住,没有人会有意见,这也算是传统了。不过现在的寺产都收归国有了,能说话的人太多了,没权没职没名望的普通僧众一点话语权都可以,也不是想住就能住的了。
这几年,各地常常传出来一些因寺院拆迁闹出矛盾的新闻,甚至官司。佛教寺院的产权问题,一直受到大众的关注。在经历了“文革”的浩劫后,幸存下来的佛教寺院,除了有一部分回到各地佛协手中外,还有一些归文物局管,有些归旅游局和园林局管。
佛教寺院的产权通常没有在法定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常住人口(僧人)对寺院房屋通常也不拥有产权,所以对寺院房屋产权的性质众说纷纭。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拆迁时,产权不清往往会产生矛盾甚至引起诉讼。
产权不明晰,会导致佛教寺院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时,常常在运作和管理方面出现问题。传印长老在参加全国两会时也多次提交了《关于解决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的提案》。传印长老表示,因为没有设立法人,佛教寺院迄今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
少林寺永信法师在参加全国两会时,曾经提出“庙宇东家太多,所有权应归国家”的提案。永信法师认为,庙宇的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由宗教界相关人员使用。
明晰寺院产权非常有必要,不过我认为,在现行的所有制体制中,寺院似乎划为集体所有制更妥当,不过前提是对“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内容要做适当修改。因为物权法所谓的集体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具有高度同质性的群体。
自古以来,佛教寺院的建设来自于几个方面。一为佛教信众集体捐建,这种形式占大多数。二为皇家敕建,即皇帝下诏,由国库开支建设。三为王公贵族大臣甚至太监出资建造。以上三种形式,不管哪一种,出资人都是信仰佛教的信众。即佛教信众是建设寺院的出资主体。
随着社会与时代的发展,外来的宗教进入中国,信仰不同宗教的人群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也各不相同。所以宗教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也出现群体特征,基督徒管理基督教堂,佛教徒管理寺院,道教信众管理道观,伊斯兰教徒管理清真寺,诸如此类......
在这种情况下,把佛教寺院划为国有,或者把基督教堂划为国有,或者把清真寺划为国有,似乎都不妥。因为这些宗教场所并不属于全体人民,而是属于一部分信教群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把产权划为“集体所有制”似乎更适合。也可以效法国外和港台地区,赋予宗教团体财团法人的社会地位,宗教场所为财团法人的资产。这样也可以理顺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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