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人代表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人代表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人代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么?如果法人并未参与公司任何生意,也需要承担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公司营业资金打入法人个人银行账号,股东可以告他挪用公款吗?
公司将营业资金打入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不一定是挪用公款,具体要看款项的用途。
下述款项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一、如果是往来款
比如这个款项原来是法定代表人打进公司的,然后公司再支付给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是公司的借款
如果公司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性,借款到期后公司再还法定代表人。
三、如果是货款
比如公司向法定代表人购买的物品或劳务,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法定代表人。
四、报销、费用或工资、奖金等
这个是正常的支出
五、代收代付款
款项通过法定代表人进来,然后又通过法定代表人代为支付。
六、特定款项的支付
该款项的支付,符合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章程的规定,获得了公司股东会的认可。
七、用于公司用途的其他款项
当然,这个款项也应该符合上述六的规定。
如果不是以上,可能就有挪用或占用的嫌疑了,查实或有进一步证据后可以起诉。
将公司营业资金打入法人个人银行账号,从法律上来讲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法人涉嫌侵犯公司财产,同时该行为也违反税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告他挪用公款。
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 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人代表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人代表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