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企法定代表人是什么职位?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更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支柱。那么,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谁担任?国有企业分类,是怎样的?
一、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谁担任
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录用或是出资人国资委录用,也能够是在外延聘。
二、国有企业分类
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为了保证各类国有企业尽最大可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应该完善两种作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赋予不同权重。公共作用采用公共绩效指标,经济作用采用财务绩效,同时辅之于其他绩效指标。公共绩效的核心指标是社会贡献率,财务绩效的核心指标是国有资产增值率,其他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满意度、企业运营效率、企业创新能力等。
国有企业法人是谁?
指出一下,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概念,所谓法人指的是企业或社团。这里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这个问题很简单也很复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首先是企业的代表,和其他员工不一样,简单的说自己和自己签合同在法律上肯定是无效的。
根据有关规定和一般经验,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由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出具授权书以后才可以自己和“自己”签。
国企法定代表人任命规定?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也可以是在外聘请。
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董事长也可以由退休人员担任。
相关介绍 1、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2、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三、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