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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公司清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并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组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
在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其代表机构与执行机构一般为清算人,而非公司的董事会。
如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清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法人能否再任新的企业法人?
1、要看具体的犯罪类型及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是不能做法人代表的,如是其他犯罪被判缓刑则是可以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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