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授权法人投标废标,法人投标授权委托书怎么处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人授权法人投标废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法人授权法人投标废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评标现场,是否违法?

这种做法没有违法,一般也不违规,因为哪怕是地方法规也不可能规定得那么细,法无禁止即可为嘛。

法人授权法人投标废标,法人投标授权委托书怎么处理

但是,这种行为于基本的商业习惯不合,有萝卜招标之嫌,给人感觉就是为了以此为由来废标。

所以,这种做法显得很幼稚:很傻,很天真!

违法倒是谈不上,但这样的要求有点奇怪!国家招投标法肯定没有要求法人到招标现场的类似规定。要不是招标机构有点业余才有这么过分的要求,要不是中间有什么说不清道不明的想法知道一般情况法人代表没法到现场,好以此来废标?不得而知,只听说过有关签字必须法人代表签字,至于招标现场完全可以由有授权的代表来参与!

招标过程中谁有权利提出废标?

废标,在法律中称为“否决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只有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投标!但是,另外类似否决投标同样结果的是“拒收投标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只有招标人有权拒收投标文件,如果招标人将该权力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力。

招投标中,如果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举报他围标,可以让他废标吗?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建设审理解释》,像这种围标行为,从开始就无效。所以招标无效,签署的合同无效。并且必须处罚相关弄虚作假的围标串标的所有投标人

如果中标单位在招投标中存在围标行为,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如果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后被举报存在围标行为,可以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如果确认中标单位存在围标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撤销中标资格、取消合同等。

如果审查结论认定中标单位举报为无中生有,可能需要追究举报者的责任。

总之,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地完成招投标过程,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盖章没有法人代表签字,算不算废标?

看招标文件给的格式,以及须知中的签字盖章明确说明。如果有详细说明,不按格式编制,则不预以接收投标文件或则废标条款中有这一项,那是肯定要废标或则无法接收你的文件的。我见过封套上因为要求签字而没签,在由投标人互相检查密封情况时被提出来,未按规定要求结果标书退回的情况。

无效标和废标有什么区别?

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废标指的是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需要重新组织招标。“废标”这个概念缘起于“采法体系”,采购法体系中的“废标”系指当次采购活动作废。废标的“废”是“废”的整个事件,项目的招标活动“作废”的意思,须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无效投标指的是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法定情形例如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人授权法人投标废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人授权法人投标废标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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