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法人掏空公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司法人掏空公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限公司,请问我要承担哪些责任?
谢邀。
有限公司确实只承担有限责任,每个
股东
以其所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注意区分法人和法人代表,法人是公司这个组织本身,不是某个人,法人代表一般是老板)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公司的财产和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法人代表(你提问中的法人个人其实应该是指法人代表)不以个人财产替公司偿债,当然如果他愿意承担道义上的责任那么也许可以用个人财产来支付,这不是法定责任。公司清算能有多少钱则只能用这些钱来偿还债务。如果能证明法人代表有违法行为掏空公司转移到他的个人财产,那么可以进一步追索。
A股再现“掏空”案例,实控人妄为该如何约束?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根本无法根治。实际上也无需根治。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放弃的自己的上市公司,本质上也是应该允许的,也不是违法行为。既然他可以分享他的公司给社会,就有权力根据公司法出售自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难道其他人都可以卖出股票,作为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大股东就不能卖出自己的企业吗?上市过程不就是一个卖出自己上市公司一部分的过程吗?如果说卖出自己的公司违法,那么上市卖出股份本身就已经违法了,如果这样谈,整个交易所都违法了,提供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卖出公司的场所和机会了。
大股东卖出自己的公司,大家应该理解,这是市场行为,包括管理者都无需紧张,如果他的卖出行为和上市行为不违法,那么卖出股份套现依然不违法。不能因为二级市场波动,下跌就怪到股东套现上。那么那些上市公司没套现,股价下跌又去怨谁呢?
因原实控人涉嫌以多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6份监管工作函,风险持续发酵。这是保千里自身违法的问题,而不是减持本身问题,减持不违法,但是多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就违法了,违法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无需多论。
要约束实控人减持,跟一个企业在何时都要有法人的道理一样,实控人在享受上市红利的同时肩负着投资者要求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责任。所以实控人一旦持股触及实控线就应该强制约束不的减持,除非一次性转让实控权即实控线以内的所有股票,同时聘请第三方对上市公司审计!
奔驰女车主担任监事,是公司实际受益人,欠款事件会如何解决?
这里不讨论薛女士奔驰维权的事情,这个大家认识是一致的,应该鼓励肯定。
问题主要在她维权之前出现的与之有关联关系的欠薪问题。
这个问题从《公司法》法律层面上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监事对公司和董事会承担监督职责。
目前薛女士担任监事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区区10万元,能签来近百万合同订单,这是怎么操作的,是否涉嫌诈骗,有待司法部门认定。
单从法律规定角度,薛女士作为监事或者股东承担的公司的债务份额是很小的。这也是目前薛女士仍然认为是有人侵犯她的肖像权名誉权,而闭口不谈偿还公司欠薪债务的问题的关键所在。
法律规定可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董事,监事或者专职监事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如果超越了法律规定,他(她)的行为就是个人或者家庭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具体到本案,就要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认为,民事责任的举证规则在于“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构成诈骗,有公安司法部门介入调查认定,那么问题就简单的多了。
但是,在没有结论之前,这样的问题最好不要发到网上,以免造成对他人的侵权。
我们是一个法制社会,情绪化的诉求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应该相信,任何人都不可能不受法律的约束说话做事,任何人要为他们的言行承担责任,付出代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法人掏空公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法人掏空公司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