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人格否定是指什么?
公司人格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国家又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有的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概念在逻辑上是混淆了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两个概念。 本节仅是从狭义的角度阐述公司人格否定,即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 正如日本学者鸿常夫指出的,"所谓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 按照目前国内学者的概括,"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特征是:公司业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人格否认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希望籍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责任的再分配。公司人格否定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美国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德、日在继受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同时却倾向于尽量限制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围,强调该法理是以成文法上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为基本法律依据的,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类型化,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强调其理论体系,具有完备的特点。但是,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时毕竟都以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最基本的遵循原则。 公司人格否定就是在人格独立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个别正义,切实维护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公司人格否定是指将一个公司或组织视为一个拥有自主权和权利的个体,具有类似于人类的行为和意识。这概念起源于法律领域中的法人理论,即将公司视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实体。
然而,公司人格否定是指对这种法人理论进行质疑或否定,认为公司不能被视为拥有真正的人格、权利和责任。反对者认为,公司只是由人组成的一种商业实体,不能享有类似于人类的权利和自主权。这种观点认为,将公司视为拥有人格和权利的个体可能导致对社会和环境责任的逃避,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剥夺。
在一些法律和道德辩论中,公司人格否定的观点被用来质疑和挑战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在公司伦理和社会责任方面。它强调了对公司行为的监管和限制,以确保其不会滥用权力或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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