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公司法人委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医药公司法人委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委托别人吗?
考虑到许多人搞混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首先来个定义: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单位法人开庭需要委托书吗?
1,不需要。
2,所谓的单位法人,其实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单位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所以,法定代表人开庭,不需要委托手续,只要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就行。
3,如果法人因故不能出庭,需要委托单位其他人员或者律师出庭,则需要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的法律规定?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以个人为主体进行委托。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责任人以法定代表人为主体。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是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授权某个人代行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个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吗?求解?
您好!
一、分公司未获授权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总公司的授权属于内部事务,不能拿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有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只在公司划拨给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所以仍然是或者总归是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的民事行为,视为公司的民事行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公司法人委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公司法人委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