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东公司法人个人借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股东公司法人个人借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为自己所用属于违法吗?
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在所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 ,因此,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未经股东会议通过,公司偿还借款后,可以向股东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根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也是法人和公司有几百笔借款,还款记录,有什么后果?
非请自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后果可大可小。不知道实际如何,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通过相关决议,公司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借款。两者之间提供借款的交易,如果据实进行账簿登记,做到账目分明,不管借款次数如何,金额多少,通常情况下,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前提是至少在形式上要显示独立。
本题中,只描述有相关借款、还款记录,是否按规定、规范记账并未描述清楚,相对而言,以后需要划分公司与股东(法定代表人)各自财产时,可能会留下后患。
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可稽查公司账户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账户,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会受税务机关重点“照顾”,如此一来,除了“自求多福”,别无他法,呵呵。
税法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部分借款视为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本题中的法定代表人怎么借,如何还?不排除被稽查、补缴税款的可能性。
我们知道,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于投资者(股东)。如前所述,公司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提供借款,通常情况没什么问题。如果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
与上述不同的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账目不清,导致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为连带责任,不想过多解释,简单来说,公司的债务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来偿还,这就不是那么好玩了。
实践中,类似这种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有几百笔借款、还款的,基本可以断定财务不规范,账目不清,要问有什么后果?被税务稽查及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可能性很大。
大概就是这样,闪了。
法律上讲,股东他也可以和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往来款关系或借款关系。
如果是正常合法的往来,没有什么后果。
如果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那就要具体看,是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是变相地偷逃税收,或者侵犯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那这方面的后果,要看具体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再做分析。
这里面最常见的可能是相关借款,利息有没有按照税法处理,因为利息收入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一块税收往往是企业老板忽视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在公司成立都是认缴制度,公司股东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录于企业章程中。法人和企业间正常的借款,例如:出差借款,购买礼品等各种形式,借款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不要跨年,税务查账出现这个问题,会让法人或者股东补交20%的个税,按法人或股东提前预支企业分红来处理。
看你站在哪个角度说了。
对于内部而言,其他股东会以为你是新疆公司资产,严重的说你构成犯罪也不是不可以。
对外而言吧,其他这群人我以为你资产很同,将来要求你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这个时候得想办法,怎么规避呢?我教你一招。
法定代表人另外成立一个公司,季度是两人公司可别成立一个一人公司。然后由法人成立的这个公司向这个公司借钱。
这样子做的结果是,机电公司承担了责任,那么也不是股东和公司进行资产合同。
当然这种操作只在民事里面有效,对于刑事犯罪一点都没有。
公司可以向法人股东借款吗?
1、法律依据是《合同法》,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2、有限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公司法人个人借款可以用公司的钱还吗?
1、不可以,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财产及债务不能混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借款打入个人账户,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要还借款吗?
一、你说的“法人”是指公司这个法人,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哪一个?
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也称为法人,看到后面说的没有用于公司经营,你说的法人,应当是指公司这个法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
二、既然是公司借款,通常情况下,肯定是公司还款,至于公司借款是否用于公司,那是公司自己内部的事,不是出借人的事。
三、在公司借款中,是谁把公司的借款给了个人,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是谁,都得对该行为负责,即负责把该借款如数退还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话)。对此,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公司章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四、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首先反映的是公司治理不规范,要么是制度不规范,要么是有制度执行不规范;其次反映的是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有利益关联,相互之间可以侵害公司的财产而不受追究。第三反映的是可能有人以身试法,就是想着侵占公司的财产,哪怕犯罪的事也敢干。
借款只要没过诉讼时效,就没有不还的道理。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证明是法人借款?
按照题主意思,借款人是法人,但借款款项打入的账户却是个人账户,这就出现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借款的法人否认收到所借款项,如果又没有证据证明,那借款的法人就没有偿还的必要。
因此,关键点还在于:一是出借人与借款法人已达成借款协议,这种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金额越大,口头协议就越不可靠;二是借款人确实收到所借款项,且此笔款项金额与时间与打入个人账户的时间、金额一致。如果再能证明打入个人账户是按照借款法人支付打入的更好。
当然,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时间、金额、收款账户等,这些与出借人打入时间、账户、金额完全一致,则基本没什么问题了。
仅浅见,如数额较大,建议向专业人士求助。
谢邀!首先要说明一点,这种做法本身就很危险,容易产生纠纷。根据描述,不管有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借款双方签订了有效合同,这个钱肯定要还的,没有什么疑问。如果没有合同或者条款有误,那就另当别论,不过法人借款合同都是经过法审的,一般不会出问题。
题主所称的法人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如此,法人的民事行为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反过来说,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民事行为的体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就是公司在对外举债。公司对外举债后不能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将借得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为由对抗债权人。法定代表人将所借款项用在哪里是公司内部事务。公司作为借贷人(债务人)不得以内部争端对抗其他民事主体(债权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东公司法人个人借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东公司法人个人借款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