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法人 总经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司法人 总经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总经理和法人谁是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因为总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一把手,负有管理企业人财物、生产和经营、安全和环保等各项职责,概括起来说,总经理负有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法人,一般是指负有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社会组织,不是指个人。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是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为“主要负责人”。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般认为是法人代表,根据责任、权利、利益对等原则,应该是从企业经营收益中获益,最终有操作企业生死大权的那个人。不能简单的看职务大小。
法人兼总经理的责任?
一、其应该承担将所得的收入收归公司及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法人 总经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法人 总经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