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恶意转移业务,公司法人恶意转移业务怎么处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法人恶意转移业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司法人恶意转移业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人)对关联企业恶意转移资产,并使其破产,这种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上早有制度安排。

公司法人恶意转移业务,公司法人恶意转移业务怎么处理

为避免有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法律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叫作刺破公司面纱。

什么意思呢?

按照公司制的设计,每个公司的股东仅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比如说你的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你占45%的股份,公司破产的时候,你最多承担450万的债务,这就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制。

但如果有人恶意利用这种有限责任,法律规定可以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让你对超过份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的,如果对方公司通过关联关系转移主要财产来逃避债务,就会出现法人人格混同。

法人人格混同什么意思呢?

简单的说就是两个公司的人员、财产混杂在一起,分不清谁是谁,两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就成为一个公司,这个情况就需要对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法定代表人故意转移公司财产,造成诉讼债务无法执行的结果,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法律文书生效后,法定代表人故意转移公司财产,造成债务无法执行,在法律上叫做“恶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

“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指: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同意适用上述规定。

二、在诉讼中或者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

在诉讼中或者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也未经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代表人故意转移公司财产,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有时效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法人恶意转移业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法人恶意转移业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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